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論網絡旁觀

不久前,香港女子田徑代表呂麗瑤揭露了香港培正中學前教練曾性侵害她的醜聞,並將相關經歷陳於大眾眼前,試圖引起社會關注。陶傑對此提出了看法,認為呂氏所言存在疑點,並指責她的行為會影響也許無辜的被控者。

香港社會與文化界已有不少文章回應陶傑,本文目的不在於評點該事件的真相如何,我更關注的是類似事件發生後,網民與一些掌握輿論力量的知識人怎麼去應對,只針對陶傑和網民的反應提出一些批評。輿論空間的問題應該受到民主社會更多的關注,即便此事熱潮已退,依然有討論的價值。

首先必須針對陶傑對呂麗瑤的幾個指責做出評論,第一個論點是認為她語焉未詳,而且不過是片面之言,不足為信。但這指責公允嗎?

受害者揭露受害經歷,在未經嚴謹的論證前,固然只是一面之詞,其中也許有污衊的可能,也許有記憶的錯漏,他或她說的未必是真相的全部。然而,承認揭露者的論述或有瑕疵並不意味可以全盤否定,更遑論置之一笑(譏笑),以輿論打壓。我們在懷疑揭露者可能有錯的同時,被指控者難道不也同樣值得我們懷疑?我們擔心被指控者可能受誣而有損清白,難道不也該憂慮他可能是一隻潛伏在制度暗影之中的惡狼嗎?

在語焉未詳的情況下去懷疑她有什麼別的企圖,根本不是一個正常人應有的態度。陶傑的質疑並未能讓情況趨於明朗,反而攪渾水塘,令議題失焦。從陶傑的文字,只見其個人無根據的臆測,未見他對作出的質疑進行實質論證,難逃輕忽和武斷之罪。

雙方論述未經檢驗之前,任何審判都是不公平的。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最應該做的,是對判斷有所保留,仔細求證,唯以公義為最終關懷,以個人一時之意氣(包括表達的慾望)為大忌。我們不是當事人,最應該保持冷靜和理性,尤其當我們掌握了輿論權力,更應謹慎為言,避免對當事人(揭露者和被控者)造成傷害,也不應做出毫無根據的揣測,混淆視聽。斷案講求的是論證和證據,不是揣測,對公共議題的評點也是如此。

擔心被控者受污衊,所以斥責呂麗瑤的揭露行為,是陶傑另一個論點。

我們無法否認,倘若揭露者真的惡意中傷,於被控者而言確實是一種傷害。因此,當我們檢驗論述後得知此事是造謠污衊,我們應該給予譴責,無辜的被指控者也保有追究的權力。我們必須了解,但凡揭露事件,不論是在社交媒體抑或訴諸司法制度,污衊、誤判、錯漏、疏忽等等人為失誤都只能設計程序以盡量減到最低,無法全然避免。

倘若我們以未知完整真相和可能錯怪被控者為由來斥責揭露行為,這邏輯繼續推演下去其實我們也該反對報警或投訴,因為不要出錯最好就是什麼都不做,為了保證無人受污衊就禁止一切揭露。這顯然荒謬。設計程序亡羊補牢也許不比完全杜絕強,但要是全面防範的代價是絕截揭露管道的話,這無疑是因噎廢食,殊不可取。

陶傑論述的立足點,也許在於揭露者用錯平台,因為污衊的情況在相對嚴謹的審查和問責機制下可以極大程度抑制,虛擬世界卻不盡然。

隨著網絡的發展,社交媒體無遠弗屆的傳播力量有目共睹,為了得到社會的關注而善加利用亦是無可厚非。但我們也意識到社交媒體是一個不利於理性討論和辯證真相的平台,因為它的推送演算法出於商業考量,會依據用戶的喜好推薦訊息;其設計也更鼓勵用戶的發表和形象的編輯,令用戶更自我中心;其促成的資訊同溫層也激化人們對異見的不包容。

由此,網絡討論往往更輕率,人們的判斷也因而傾向直覺的而非理性的,討論容易擦槍走火,最後失焦。這就是為什麼在討論如馬來西亞下屆選舉是否應該投廢票、馬哈迪是否應該再度出任首相一職、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等嚴肅課題時,貼子下的留言總是意氣叫囂多而客觀分析少。這比起現世司法制度的嚴謹,實有雲泥之別。想在社交媒體尋求公道,無異緣木求魚。

比起議題的失焦,在這篇文章中我們也許更應該關注網絡公審的問題。延伸上段描繪的網民不理性,網絡公審的發生也就可以理解了。那是因為網民急於表達,所以不經分析和論證就枉下判斷;是因為社交媒體太鼓勵自我編輯,所以用戶為了形塑正義形象往往傾向於揭露者,抑或是為了形塑不與人一般見識(即便一般見識可能是正確的)的智者形象而趨於被指控者。然而,揭露者在這一環節的責任最多只在於選錯了平台,因為事件演變成網絡公審是網民素質和網絡環境使然,並非揭露者所能控制的。

有人認為更妥當的方式是交由司法機關處理,這有一定道理。然而,現世制度雖以保障和修復人權為基礎,也在逐漸改善和修正之中,但由於人無法預知未來,所以不能在傷害未曾發生前制止;也無法回到過去,所以無法在傷害造成後完全修復,所有的保障和修復都只能是差強人意。
懲罰侵害者可達致的效果大約有三種:一是威懾(未來侵害者必須慎重考慮其侵害行為的後果)、二是報應(令現時已造成侵害者付出代價,提供人類對報復的天性一個有序的出口)、三是教化(令侵害者改過自新回歸社會)。但是,這三種可預期的效果是否囊括了受害者的要求?這樣子能否修復受害者遭受的損失?這一點是我們無法回答的,因為人人都有不一樣的標準和要求。可見即便是訴諸司法機關去處理揭露事件,也未見得對受害者是有意義的。

對受侵害者而言,最痛苦的也許就是不被諒解,獨自承受苦難,而在排遣孤獨之餘,他們也希望類似的侵害可以被遏止,引起社會關注,就是他們的出路。人類為什麼要相互關懷?為什麼形成社會和國家?這一切不正是人類意識到一人之力有限,而相互關照與協作更有利於生存嗎?我們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在孤獨與受苦時希望有人發現進而伸出援手,不正是人之常情嗎?可見即使社交媒體不是一個尋求公義有利的平台,它也是一個引起關注的重要力量。請注意,我主張社交媒體的功能只在於引起社會的關注,要尋求這以外的效果,是相當勉強的。

我對陶傑比較合理的論點已做出了基本回應,其他諸如摸臉蛋等於非禮的無聊論述就不多說了。我並不主張所有受害人都應該把悲痛的經歷發佈於網絡世界,而是當有人想這麼做時,我們能夠正當的對待和處理。我們始終要區分,認定被控者無罪和認定被揭露的事件為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面對在社交媒體揭露侵害行為,我們應該對指控者的審判有所保留,但同時也必須正視揭露者揭露的事件,對事件投入關切與理解。如果我們非採取立場不可,也寧願傾向揭露者,相信確有其事。最直接的理由是,只有接受了此事件確實發生過為前提,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繼續追究,從而令真相逐漸清晰,還當事人(同樣是揭露者和被控者雙方)公道。要是我們從一開始就假定揭露者無中生有,那麼追究的立足點就不存在了,因為我們無需為一件早已假定為假的事情做更多的討論。

網絡世界混亂,身處其中的我們更應該謹慎,堅持理性為網絡討論的前提,不要在一個理性弱勢的場域放棄理性。也許有一天,這樣的堅持能夠帶來一絲改變。我才疏學淺(不是謙詞),只粗略地發表一些看法,以俟來者。

刊登於:當今大馬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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